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

2022-03-01
主旨: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應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及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非屬居家隔離/檢疫對象,經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檢驗陰性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應執行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發病日或與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14天,並於第14日之24時結束。

(二)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執行隔離措施期滿,應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隔離期滿日之次日起算7天,並於第7日之24時結束。或依同法條執行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14天,並於第14日之24時結束。

(三)入、出(國)境之人員,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執行檢疫措施期滿,應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檢疫期滿日之次日起算7天,並於第7日之24時結束。

二、自主健康管理對象資訊均上傳至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示醫事人員落實「TOCC」機制,確實詢問並記錄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等資訊,以避免院內感染群聚事件發生。

三、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或「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專案申請獲准縮短居家檢疫期滿者)」,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及活動史,並配合提供國內手機門號、回復雙向簡訊或接受電話詢問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自主健康管理個人資料於結束後28天銷毀。

(二)如果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必須外出時,請一定嚴格遵守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並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之場所。

(三)禁止與他人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如聚餐、聚會、公眾集會或其他相類似的活動。

(四)禁止前往醫院陪病;若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呼吸道症狀者,可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採檢陰性後探病。

(五)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延後,倘有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方式就醫。

(六)若有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呼吸道症狀,或就醫後症狀加劇必須再度就醫者應遵守:

1、應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方式儘速就醫,前往就醫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2、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接觸史、旅遊史、居住史、職業別、以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的症狀。

3、就醫後若經通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並經醫療院所安排採檢於接獲檢查結果通知前,應留在住居所(含防疫旅宿及一般旅宿)中,不可外出,獲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仍需自主健康管理至期滿。

4、有症狀時應在住居所(含防疫旅宿及一般旅宿)中休養,並佩戴醫用口罩,禁止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佩戴醫用口罩,並應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當口罩沾到口鼻分泌物時,應立即更換並內摺丟進垃圾桶。

四、違反上述自主健康管理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69條、第70條規定,可裁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維持手部衛生,例如用肥皂或其他清潔用品勤洗手。

(二)注意儘量不要用手觸摸眼睛、鼻子及嘴巴,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澈底洗手。

(三)如需心理諮詢服務,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1925安心專線。

詳細資料可於附件原稿查詢。
公告單位 中興大學國際事務處
承辦人 中興大學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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